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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>办法》
11月29日,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以52票赞成、7票弃权通过修订后的《湖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〉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湖南省实施办法》)。

  2011年3月1日,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正式施行。为了使地方水土保持法规能够更好地与上位法相衔接,适应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,为构建生态安全屏障,提供法律保障,湖南省水利厅于2011年启动了《湖南省实施办法》的修订工作,组织了八次范围较广的省内调研,多次到兄弟省份学习取经,反复数次征求发改、环保、国土、林业、交通等部门意见,两次召开听证会,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,先后二十余次易稿。《湖南省实施办法》本着结合湖南省的具体情况,不照抄上位法的原则,对上位法的相关条款做出了补充和细化。突出了: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、重点治理区的划定原则;在风化花岗岩、紫色砂页岩、红砂岩、泥质页岩坡地设置了低于25度的禁垦坡度;设定了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水土流失防治义务;分项目类型对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了具体要求;增加了挖山洗砂、取土、采石或者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等行为的禁止性条款;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规定;加强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等内容。

  《湖南省实施办法》的审议通过,标志着湖南省水利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,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新的起点,对湖南省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。